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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干部手把手教:DRG DIP有长短?怎落地?会合并?

大卫 健康国策2050
2024-11-06


标题

医保干部手把手教:

DRG DIP有长短?怎落地?会合并?


原标题

DRG付费与DIP付费比较研究


作者

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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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这几年,随着DRG/DIP付费方式的全面落地,不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由于对两种付费方式的学习了解不够全面、深入,相互在一起学习交流时,总觉得“别人的媳妇就是好”,而对自己业已开展多年的付费方式产生了怀疑,进而影响了改革的顺利推进。其实,无论是采取哪一种付费方式,其初衷和目的都是一样,用一句比较粗俗的话来讲,就是“杀猪杀屁股,各有各杀法”,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但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再对两种付费方式作一次正本清源的分析。


一、基本的概念、理念


01

关于DRG付费

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是一种以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为主要分类轴的病例分类体系。它主要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等因素,按照临床过程相近、资源消耗相近、医疗费用相近的原则,把各种病例划分为有限的组别(通常在600-1000 个之间),然后决定应该给医院多少补偿。


DRG中的每个组别,都有既定的、清晰的边界,因而每一个DRG组都可以给定一个反映其特征的参数(即权重),来表示各个特定的组别在整个病例分类体系中的相对于其他组别的临床技术难度和资源消耗程度。从支付的角度看,DRG权重即为病组的“相对价格”。


在实施DRG付费时,除了明确每个DRG的权重之外,还要确定“费率”,也即单位医疗服务产出的价格,从数值上表示,它是DRG权重的价格。DRG费率的测算过程,一般由医保经办机构先确定当年DRG覆盖病例医疗费用的总预算,然后基于历史数据预测当年DRG覆盖病例的总权重数,而后再用总预算比上总权重数得出费率。费率确定后,某个住院病例的价格就是这个病例所在DRG的权重与费率的乘积。


  • 必须明确的是:DRG分组由粗到细,按照MDC(主要诊断)-ADRG(核心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的三层逻辑来分组。“多病一组”或“多操作一组”,组内差异较大。每个组别包含了主要诊断、次要诊断、并发症、合并症等,同时被赋予了难度系数和相对权重,即医保付费单元。


  • 必须强调的是:DRG须以临床经验为基础,依赖临床路径选择和专家人为判断,从疾病诊断大类出发,结合手术操作将其不断细化,按诊断和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主观区隔成不同病例组合。


2016年来,全国各地开展DRG付费改革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各种DRG分组器版本频出,为“一统江湖”,防止各地自行其是,2019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研发出标准的DRG分组方案——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CHS-DRG将疾病分成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376个核心DRG和618个细分组DRGs。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允许各地有所不同。具体以CHS-DRG为主,以实际情况为辅,可以根据各地患者的个体差异最终细分为600-1000个DRGs,以满足统一标准下的差异化需求。


DRG分组,体现了对医疗机构规范“同病同操作”病例诊疗路径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但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若要实施DRG,则需要做到信息来源上统一格式、医疗资源消耗上统一度量、疾病编码上统一水准、统计学方法上统一标准,此外,还要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临床诊疗规范的建立等方面做到统一。面对这样的要求,我国目前许多地方都难以办到,这才有了DIP付费试点的全面推行。


02

关于DIP付费

DIP(Big Data 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付费,叫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是在单病种付费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疾病与诊疗之间的内在规律与关联关系,再根据数据特征对比较稳定的住院病种进行分类,将区域内每一种疾病与治疗资源消耗的均值与全样本资源消耗的均值进行比对,形成DIP分值后,再结合分值支付标准及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总分值,对医院进行补偿的一种付费方式。


这种付费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单病种付费存在病种覆盖范围有限、不易推广等问题,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单病种付费方式进行升级换代之后形成的一种的付费方式。与DRG一样,精神类、康复类及护理类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也不宜纳入DIP付费。


推行DIP付费,能够客观反映疾病严重程度、治疗复杂程度、资源消耗水平和临床行为规范。特别是相比于原先对每个医院实行总额控制,升级为在区域内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控制,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服务积极性,让医院放开手脚干活儿;能够促进医院之间根据各自的特长、比较优势、专科发展方向形成专业的分工和良性竞争,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模式和分工协作的资源布局。


但DIP付费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一大前提是医疗机构能够优胜劣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当医疗机构不能主动缩减规模甚至退出市场时,也即市场呈现出“优不胜,劣不汰”的局面时,付费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如果医疗机构内的薪酬安排不能打破 “论资排辈、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新的医保付费方式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实施DIP付费,对于相同的病种,不同级别医院获得的分值是一样的。相比之下,低级别医院的人工等各方面的成本更低,利润更高,比高级别医院更有竞争优势。在新的竞争格局下,一些原来既追求疑难杂症和专科治疗,又借助自身病床多、医务人员多承接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的大医院,便有可能会因为成本问题面临部分业务被市场淘汰的局面。举例来说,三甲医院规模大、业务覆盖广,按照同病同治同价的标准,因为缺乏成本优势,便有可能在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及普通门诊上被专科医院及一、二级医疗机构挤出市场。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人员分流根本不可能成为公立三甲医院的选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以自身技术高、服务质量好为由要求同样的服务获得更高的医保付费,即使在这些科目中不同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无显著差异,而医保管理部门和其他医院又不可能答应他们的要求。因此,推行DIP付费,从长期来看,最大的阻力主要来自于公立三甲医院。这也是一些地方在三甲医院推行DRG付费、在二级以下医院推行DIP付费的主要原因。


二、DRG与DIP付费的异同


01

相同的地方

第一,改革思路方面


DRG、DIP本质都是一种疾病组合技术:都是以出院患者信息为基础,综合考虑患者的主要诊断和主要治疗方式,结合个体体征如年龄、并发症和伴随病等影响因素,将疾病复杂程度及费用相似的病例进行归类,并对归类后的病种或病组设置不同的支付标准(即分值或权重),从而实现对不同资源消耗、不同难易程度的医疗服务进行精准支付。


第二,制度设计层面


  • 一是改革的目标相同:都是以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为目标,即通过提高医保基金保障绩效,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发挥“经济杠杠”作用,调节卫生资源配置总规模、结构,引导医疗机构管控成本,推进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让患者享受适宜的医疗服务,减轻疾病经济负担。


  • 二是适用范围相同:都是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付费结算,未涉及收费端(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的收费)的改革,收费端仍实行按项目收费结算。


第三,实施技术层面


一是实施条件和数据要求基本相同。均要求统一基础代码,使用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及代码(ICD-10医保V1.0版)》和《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ICD-9-CM3医保V1.0版)》;历史数据中采用的国标版、临床版代码,要完成与医保版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编码的映射与转换,以保证标准一致和结果可比。


略有不同的是,DRG的实施条件和数据要求较高。比如DRG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信息系统、病案质量及人员管理等多方面,要求:


  • 实施地区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


  • 能够提供近三年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保结算数据;


  • 具备安装DRG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分组器互联互通,以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相比之下,DIP实施的基础条件相对简单。主要集中在医保结算清单质量、组织管理等方面,要求实施地区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相关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等质控;基于国家DIP分组标准,医保信息系统可在少量改造的情况下实现与DIP系统的兼容,主要改造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


二是二者付费的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即:疾病越严重、治疗难度越大、资源消耗程度越高,分值或权重就越高,所获得的支付费用也越高,两者的区别在于疾病分类方式和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且相对权重(RW)与分值测算的原理也相同,都是基于历史费用数据,按照病组或病种相对于全口径病组或病种的费用水平,计算病组费率或病种分值。


三是都要针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可能采取的不当应对,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如在支付标准测算中,若支付系数与医疗机构级别强关联,则易导致医疗机构级别越高,分值(权重)越高,支付额度越多,从而存在进一步固化大医院虹吸患者就诊现状的风险。另一方面,无论DRG还是DIP,均存在医疗机构分解住院、高靠分值、推诿病人、低标入院、择机出院、住院成本向门诊转移的风险。


四是都要建立结算机制,制定结算办法和年终清算、以及月度预付等办法。


02

不同的地方

一是付费设计的立足点不同


  • DRG采用目标控制法,从医学理论出发,收口于数据分析,每一组都严格遵照从解剖系统,到疾病治疗方式,再到病案个体特征的分层逻辑;坚持“同病同操作”,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激发医疗机构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在保证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资源消耗低的治疗方法。


  • DIP则是基于客观的大数据事实,采用现实控制法(即病种“存在即为合理”),利用大数据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引导,侧重于以病种组合为单位,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通过对不同病种赋予分值的大小差异,体现对治疗方式的导向作用。


二是分组的方式不同


从内涵上看,DIP本质上与DRG一样,作为一种病例组合技术,都是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进行分类,按疾病诊断和操作进行病例分组。两者的分组规则、原理、编码、方向一致,数据来源和标准也一致,分组和付费标准的测算基础、测算方法没有本质的区别(有人甚至说,DIP是DRG的变体)。但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分组还是有明显的不同。


 表1 DRG和DIP分组的区别


DRG分组由粗到细,按照MDC-ADRG-DRGs的三层逻辑,强调以临床经验为基础,依赖临床路径选择和专家人为判断,从疾病诊断大类出发,结合手术操作将其不断细化,按诊断和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主观区隔成不同病例组合,具有“多病一组”或“多操作一组”及组内差异较大等特点,一般不超过1000组。


DIP分组由细到粗,以三级至一级目录递进的方式建立支付病种表,二级目录约3000组,三级目录共计16000组。强调对临床客观真实数据的统计分析,通过对历史数据中病例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进行穷举聚类,按疾病与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客观形成自然分组,具有“一病一操作一组”及组内差异较小等特点。


总体看,DGR、DIP分组都遵循“病例组合思想”、“医疗资源消耗相近、临床诊疗过程相似”这两个分组大原则,不同之处在于,DRG主要依靠临床专家来主观分组,DIP主要依靠医疗大数据来客观分组;DRG分组过程是以治疗方式为轴心,有机叠加主要诊断和其它诊断(并发症),充分考虑了病例的治疗经过和医疗资源消耗程度(即临床实践),而DIP则以主要诊断的亚目或类目为轴心,只考虑主要诊断,由下向上聚类分组。两相比较,DRG更符合临床实践、诊疗过程和医疗资源消耗程度,而DIP的好处是能最大程度涵盖海量病例。


三是基础数据要求不同


无论是DRG还是DIP,两者在分组方案制定、支付标准测算和正式分组结算的数据依据都是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数据源相同,但双方对数据质量、信息系统改造以及数据质量改进方式又略有不同。DRG对数据质量、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国际上试点周期一般在3-5年以上。这也从侧面反映出DRG的正式运行需要数据质量“一步到位”。而DIP则可以接受“循序渐进”


从当前实施DIP付费试点的地方来看,由于历史大数据存在太多的“错误”或“水分”,DIP落地常分成两步走:


  • 第一步仅基于主目录,即主诊断+主操作+病例数进行落地,不考虑次要诊断、肿瘤转移、放化疗及离院方式等因素,故对数据质量要求较低。


  • 第二步则需加入对第三层辅助目录(即并发症/合并症、肿瘤分化程度、病情严重程度、病情转归变异等情况)的考量,对次要诊断填写要求较高(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哪个城市发布了DIP辅助目录库。原因很简单,主要是因为其他诊断数据质量太差太不规范,难以量化成CCI——也即医学顺势指标,而且缺少既懂医疗又懂数据的稀缺型人才)。


因此,信息化水平较差的地区可以率先开展第一步,待基础数据质量得以提升后,再对病种进行细分更新。这样,支付方式改革的进程就不会受到数据质量的制约,这也是一些专家为什么说DIP改革更具普适性、更“接地气”的原因。


但需要注意的是,实施DIP的基础数据虽然可以循序渐进,但如果不能快速“渐进到位”,势必会影响DIP的落地效果,特别是新政下配套监管措施的推进效果。


四是付费方式不同


点数法与费率法均可作为DRG配套付费方式,而DIP则是采取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来实施付费的。


  • 费率法是指参照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权重标准,根据预测的住院总费用和总权重计算出基础费率,将年度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进行分配的支付方式。DGR费率=当年预测住院总费用/预测DGR总权重。


  • 点数法是参照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权重标准,运用工分制原理,建立不同疾病组医疗费用与权重之间的相对比价关系,换算出每个病组的点数,并以病组点数来分配区域内医保基金的付费方式。


在费率法下,若费率制定过高,有可能导致医保基金超支;而点数法则是基于区域总额下的分配,虽避免了基金超支的风险,但也容易诱导医院“冲点数”以获得更多收入的行为,尤其是可能引发大型医院在患者收治上的“虹吸效应”。


因此,费率法的挑战在于精准预测基础费率,点数法的挑战在于控制合理入院人次。


五是接受程度不同


  • DRG在逻辑上要求医院之间采取标准化的诊疗路径,对于医院、医生以及医保部门的技术要求都比较高。但现实情况是,在我国,一个地级市内的不同医院,甚至同科室不同医生之间所采取的诊疗路径都可能有差异,这无疑加大了DRG在中国落地的难度。


  • 相比之下,DIP采取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病种划分更加容易,同一病种在不同地方可以有不同的诊疗路径,但不影响该病种的相对分值。因此,无论是对于医院、医生或是医保部门,要实现DIP分值付费的技术难度和约束都更小,可操作性更强,在许多人看来,也是一种更务实的选择。


六是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不同


DRG付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主要有:


  • 一是分组过程中对分组器和专家的依赖程度较高,地方医保部门难以发挥主导作用;


  • 二是编码未完全统一的地区难以达到分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住院病例全覆盖;


  • 三是国家DRG分组主框架下,各试点城市反馈的临床问题修改困难,需通过碎片化、案例式的临床论证才可对MDC和ADRG组别进行修改;


  • 是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方式、路径存在较大差异,对分组和入组都提出较大的挑战;


  • 五是要求医生对同一个病例组合的诊疗行为标准化,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医疗技术进步。


DIP付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主要有:


  • 一是DIP付费必须基于大数据的全样本统计,严重依赖历史病案数据,如果历史数据的“水分”难以挤出、错误信息太多,且医院病例数不够和样本数据质量不高,应用起来就非常困难;


  • 二是“点数法”容易诱导医疗机构采用复杂技术、高分值治疗方式,产生过度医疗风险;


  • 三是由于分组过细,部分病种分值差距较小,加之医保工作人员缺少临床上对主要诊断选择合理性,以及主要诊断与治疗方式匹配性进行科学判断的能力,很难对编码高套、收治轻病人、推诿重病人、分解住院等骗保套保行为进行监管;


  • 四是由于采用累计的病种分值进行结算、清算,以严格控制医保预算,极易导致医疗机构争相“冲工分”,近而产生分值贬值的风险;


  • 是在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DIP更适合州市一级大型公立医院数量较少的地区推行,而对省会城市、大城市这些大型公立医院比较集中、医疗资源十分富集的地方则不太适用。


三、DRG付费与DIP付费优势比较


01

DRG付费的突出优势

1.坚持从循证医学角度出发,临床路径科学合理,与临床按科室管理、按疾病和治疗分类的思路一致,临床易理解,有利于医院将精力集中到异常病组的管理中。


2.控费一步到位,能够有效激励医疗机构采取低资源消耗的治疗方式,切实遏制过度医疗;


3.“同病同操作”,病例组合权重更趋合理,疾病标识更为精准,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效率;


4.不仅坚持“结余留用”,还强调“超支分担”,更有利于调动医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5.除了用于支付以外,DRG相关核心指标还可用于医院绩效管理,医师诊疗水平评价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领域。


02

DIP付费的突出优势

1.操作更简单。DIP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现实控制法,允许在实施过程中循序渐进进行改革,挤掉既往过度医疗的水分。同时,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以及病案数据质量要求较低(技术障碍少),能够采取渐进式的推进方式去推广DIP;


2.DIP充分考虑到目前病案首页质量不高、临床诊疗路径不规范、原始临床数据有“错误”和“水分”等现实,强调对区域内临床客观真实数据的统计分析,并承认医院过往的临床诊疗行为习惯,相对而言更具包容性,对数据的要求更加简单,因而更易于接受,落地的阻力相对较小;


3.本土原创,更具中国特色,便于比较同一病种在不同医疗机构间的费用差异,有利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与监管;


4. 对分组器依赖小,便于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进行质量和费用的控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DIP付费并不完全是DRG付费的替代品,两者可以并行存在。如果技术条件成熟,医疗机构采取标准化的诊疗路径,则可以在DIP的框架下通过DRGs进一步优化支付方式。因此,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教授钱庆文认为:“哪一天,当基础医疗数据的规范化达到一定水平,DRG和DIP就真的没有什么区别。”


个人理解,开展DRG付费,就像先谈恋爱再结婚,需要深厚的感情作基础;开展DIP付费,则是先结婚再恋爱,婚后再去慢慢培养感情。或者说,开展DRG付费,就像普通人家建房子,需要先打好地基、再起梁架屋一样,需要用较长时间深入扎实地做好充分、牢固的理论准备、思想准备、人才准备、系统准备,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模拟运行后才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而开展DIP付费,则是把先把房屋框架搭建好,哪里需要就把房屋框架放在哪里,运行起来后再慢慢去打地基、砌墙壁、搞装修。


正是由于对这两种付费方式内在机理缺乏深入的了解,一些急于出政绩的地方,在选择开展DRG付费方式后,却没有静下心来做好周密细致的各项准备,甚至连自己都没搞清楚DRG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全权委托第三方急急忙忙地开展相关事宜,改革实施后与医院、医生的沟通、交流又不够主动、经常、深入,以致实际工作中各吹各的号、各拉各的调,从而让自己陷入了被动之中。不是DRG不好,而是你自己没准备好!


这是题外话,最后想说的是:无论是DRG,还是DIP,其本质都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支付形式,它通过转变激励机制,促使整个医疗行业向良性的方向发展,让医改往更本质的地方推进。从长远来看,二者都是为未来建立更适合、更科学、更有价值的医疗保障付费机制进行探索。


(本文仅代表发言专家的个人观点,与“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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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四期《医疗“好差评”模式:医院/医师信用评价与监管》:汪剑锋(福建医保局稽查处副处长)、刘日记(苏州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史岩(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评价部副主任)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五期《民法典对患者、医院医生、医药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郑雪倩(医事法)与刘炫麟(医药法)、公益律师韩晓晨(患者服务)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六期《医药/医疗反垄断政策前瞻》: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成员孟雁北(政策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反垄断法分析)、律师万江(反垄断案例分析)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一期《医药代表合规转型》:上海药监局原局长唐民皓(政策解读)、彭天曜律师(合规指引)、张廷杰总监(准入策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期《医疗/医药反腐动向》: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王岳(政策解读)、资深医药准入专家点苍鹤(药企策略)、孙超律师(合规指引)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三期《健康政策半年展望会》: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毓辉(健康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咨询专家宋新(数字健康政策)、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姚岚(医保商保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四期《DRG除外支付》:国家医改云南玉溪DRG项目专家刘芷辰(DRG政策)、“村夫日记”创始人赵衡(DRG对商保与药企影响)、资深政务副总裁陈炳澍(企业DRG实操)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五期《公立/民营医院亏损治理》:湖北省医改办原副主任阮小明(新冠疫情对医院影响)、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专家刘宏伟(公立医院亏损建言)、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领导余小宝院长(民营医院亏损建言)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六期《医保按疗效(健康效果)付费》:国家卫健委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陈英耀(上海医保局试点)、美国佐治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陈茁(美国欧盟案例)、徐州医保局待遇医药处处长杨义森(医保配套法规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七期《中成药集采:政策解读与应对策略》: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谢雁鸣(价值评估与真实世界研究)、“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集采竞标:准入路径与报价策略)、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政策体系:打破三大惯例,洞察五大趋势)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八期《惠民保:政企关系与多层次保障》: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咨询专家朱铭来(价值评估模型)、成都市医保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廖凌(“惠蓉保”)、某商保公司部门副总严霄(“共保体”设计)、镁信健康前高管蔡卓(创新药准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九期《创新药放弃医保创新高:标内/标外、院内/院外哪个香?》: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宣建伟(中美对比与价值评估)、上海医保局咨询专家(医保药品落地机制)、准入培训专家徐川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期《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动向与操作规程》: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专家龚忆莼(过度医疗判定)、国家医保局医保法规咨询专家张卿(欺诈骗保判定)、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医保飞行检查常见争议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专家张群(医院医保质量管理)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一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DRG/DIP政策咨询专家杨燕绥(为健康付费与健康绩效评估),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专家指导组组长(医药/医疗类编码进展),国家医保局DRG付费技术指导组临床论证组组长郭默宁(DRG临床质量管理),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支付+”创新医保政策,支付方式改革六大动向)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二期《医学指南/共识:医政管理变局与对策》: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于宗河(专家共识—医学指南—国家诊疗规范:行政监管逻辑)、中国临床实践指南联盟联合发起人、《实用内科学》主编王吉耀(医学指南制定:方法学前置性审查与“推荐意见”合理性评价)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三期《六部委试点城市医疗集团:动向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县域医共体咨询专家林枫教授(镇江模式与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DRG/DIP咨询专家何继明教授(支付方式改革与三医联动)、深圳卫健委陈瑶博士(深圳罗湖模式)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四期《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门诊统筹: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政策咨询专家王超群、法律咨询专家娄宇、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连锁药店专家黄修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五期《药品招采“二次议价”卷土重来:是非与利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咨询专家房志武、医药产业大V涂宏钢(Dr.2)、商业贿赂案件资深律师左玉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六期《北京长峰医院大火:卫生综合监管与防灾须知》:北京城市规划院马良伟老院长、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杨海宇副总建筑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吴健院长、社会办医专家张苏华所长


  • 健康治理系列第十七期《五部委打击骗保,医保/医院/药企应对策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专家任克华、国家医保DRG临床论证专家冷家骅、湖北医保局政策法规咨询专家于长永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八期《2023医保国谈:前瞻与对策》:知名药物经济学家胡善联、RDPAC高级总监李京帅、“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九期《2023医保飞行检查:重大变化与院企对策》:某省医保系统基金监管专家王昊昀、某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二级调研员周鹏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陶剑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期《医疗/医药反腐整治:医院/药企如何研判/应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主委级专家宋冬雷、世界50强药企前高管丁利华、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梁嘉琳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一期《反腐之后,如何倡廉:公立医院薪酬绩效改革论辩》:中央推广的“三明医改”卫健委领导周显葆、国家卫健委直属医院运营管理部部长宿小满、知名医院管理咨询机构创始人秦永方、有关部委医疗反腐课题组长梁嘉琳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一期《医疗/医药双轨制的秘密》:原国家食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李国庆、江苏卫健委原副主任李少冬、上海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芬研究员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二期《机构/散户投资人的政策素养》:科技部、工信部生物医药领域评审专家郑玉芬、医疗健康投资50人论坛(H50)2020年度轮值主席杨瑞荣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三期《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动向与对策建议》:海南省原卫生厅长白志勤(省级试点)、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基层视角)、香港教育大学教授和经纬(港台启示)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四期《剖析医保报销堵点:国家医保局大排查》:江西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蔡海清(医保政策视角)、安徽蚌埠医保中心原主任秦鹏(医保经办视角)、《医院管理能力探讨》作者诸任之(医疗管理视角)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五期:《医保-医院-药企“三角债”上榜:成因与对策》:中国劳科院原副院长谭中和(“医保-药企直接结算”与医保局考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姚宇(地方医改真实痛点破解)、西交大一附院医疗管理专家左煌(医院运营管理&合规建设)


  • 茗谈书友会第一期《寻找政策与传播“黄金分割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传播咨询专家梁嘉琳(健康战略传播)、中央网信办咨询专家刘灿国(政策宣传指引)、创新生物制药公关联盟发起人张辉(传播实战经验)


  • 茗谈书友会第二期《中国药品监管史》:北京大学药物政策专家韩晟《中国药品价格监管20年》、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市级集采:合理吗?能行吗?管用吗?》、口腔医院院长/国际牙医师学院fellow王聿明《种植牙价格专项治理:医保新政的行业影响与应对》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一期《为乡村医疗卫生能做点什么?》:全科医学主委潘志刚教授(政策解读)、县域健康共同体董寅总院长(区域级一体化管理)、英国伯明翰大学姚弥博士(海外经验)、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郭发刚全科医生(基层院长建言)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二期《为医疗/医药反腐能做点什么?》: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咨询专家王洁教授(医院内控体系)、国务院医改秘书长课题组组长梁嘉琳(制度体系与政策工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评定优秀医保局王敏科长(医保定点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管理)、跨国医药企业协会(RDPAC)合规负责人敬礼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三期《中央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影响与对策》北大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陆杰华、全国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乃子、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所长韩涵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四期:《国家卫健委推一体化诊疗“专病中心”:问题与对策》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魏来、北大肿瘤医院党委副书记薛冬、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专家张立强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一期《罕见病公共政策体系》:国家卫健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顾问李定国(罕见病监管史)、国家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咨询专家郑秉文(罕见病创新筹资与支付)、国家药监局咨询专家杨悦(罕见病立法与监管科学)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二期《脊髓损伤患者综合保障》(倡议书首发):国家重点医院康复专家许涛(诊疗认知)、前中国体操冠军桑兰(国际经验)、公益组织创办人潘美好(国内现状)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三期《保生育健康:“三医”政策能做什么?》: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人口战略)、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妇幼健康)、宁波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伟院长(“生育友好未来社区”前沿探索)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四期《学生心理悲剧多发,构建公平/优质的精神心理服务体系》:同济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特聘教授黄智生(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心理危机干预)、国家卫健委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程文红(精神心理治疗)、中央文明办等“心理专家讲坛”主讲任苇(重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


梁嘉琳 | 审稿

肖媛丹 | 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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